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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环境责任问题的实务探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7-10
作者:刘沛瑜
受疫情影响,不少化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当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案件时,不得不面临着环境治理的问题。但现实的难题是污水污泥处理的金额及土地修复的费用巨大,而破产的化工企业本身已经资不抵债,如果持续支出高昂的环境治理费用可能导致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治理费用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环境污染治理的修复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何种性质、管理人对于治理破产清算企业环境污染事宜履职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结合破产清算期间治理化工企业环境污染对相关上述问题的理解进行阐述。
笔者在担任某化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过程中,区环保部门致函破产管理人,要求该化工企业切实担负起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应先行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待治理完成后再行宣告该化工企业破产和办理企业注销。
基于“谁污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污染处置费用应当由破产企业自己处理,但现实情况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常常处于查无此人的状态。治理和修复环境污染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笔者负责的化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本就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在此期间继续投入大量资金很容易引起众多债权人的不满。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谨慎履行其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可以通过处置变现破产企业的财产,尽力对破产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谁污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该化工企业系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的法定义务主体,应当主动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的义务。管理人接管该化工企业后,对该化工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治理和修复属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在治理环境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破产费用势必会与债权人的财产分配利益存在冲突。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考虑污染程度及治理修复方案的可行性。涉及大额破产费用支出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受理破产的法院。同时对破产费用的支出,管理人应当及时制作书面报告,并附破产费用明细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在制定环境治理和修复方案时,管理人应与政府和环保部门、法院充分沟通,同时兼顾成本效益最优化原则,合理控制破产费用,并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费用支出情况。若破产清算企业财产以及管理人筹集的资金不足以负担全部治理和修复费用的,在管理人已经尽可能采取一定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措施后,仍无法达到治理和修复的要求的情况下,或者企业根本无任何财产,在管理人无法采取污染治理和修复措施的情况下,均不应归咎于管理人。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同意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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