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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网上委托他人操盘炒股亏损,能否索赔?——从成功案例看索赔关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7-18
作者:李维常
现实中,不少投资者被网络“大V”打造的“炒股高手”、“打板大神”等光环吸引,将资金委托其代为操盘,可一旦遭遇大额亏损,投资者往往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更不清楚能否依法向操盘方索赔。近日,笔者代理的一宗股民委托网络“大V”炒股亏损索赔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获判赔偿股民大部分损失,为这类纠纷的维权路径提供了清晰指引。结合该案,我们可系统梳理委托网络“大V”操盘亏损后索赔的核心法律要点。
实践中,委托炒股的法律关系需具体分析:少数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另有少数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多数情况下构成有效的有偿委托合同关系。本文仅就多数情况下成立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中,大额亏损的索赔问题展开讨论。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股民王某被网络“大V”陈某发布的“超高胜率操盘战绩”吸引,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口头约定:王某出资N万元单独开设合作证券账户,“大V”陈某全权单独负责股票买卖操作,盈利则按“王某7成、陈某3成”约定分成。法院最终认定,该约定符合《民法典》中“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人(王某)委托受托人(陈某)处理股票交易事务,受托人通过盈利分成获取报酬,属典型的有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偿”的认定不仅限于盈利分成,若操盘方以“指导费”、“服务费”、“会员费”等名义收取报酬,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有偿委托,需对自身操作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法院判决“大V”陈某承担大部分亏损赔偿责任,核心在于认定其存在三项明显过错,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但陈某在操盘期间,既未定期向王某告知账户盈亏状况,更在亏损持续扩大时隐瞒风险、拒绝沟通,明显违反法定报告义务,导致王某错失止损时机。
2.未举证证明已尽审慎义务。股票投资风险极高,操盘方需证明自身操作符合行业一般审慎标准,包括合理的风险评估、分散投资、止损策略等。但陈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操作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作出违规承诺并诱导投资。陈某曾明确承诺过“保证盈利”,亏损后又建议王某追加投资“帮王某做回本金”,此类“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虽不能完全免除委托人的自身责任,但可作为认定操盘方存在诱导性过错的依据——尤其当投资者基于该承诺作出委托决策时,操盘方的过错程度会被加重评价。
委托他人炒股风险极高,尤其是网络委托陌生“大V”操盘,更需审慎,建议做到以下三点:
1.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责边界。拒绝“口头约定”,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操作范围、风险分担、报告频率、盈利分成等核心条款。
2.坚守账户主权,严防资金失控。始终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仅向操盘方提供交易操作权限(而非账户控制权),坚决拒绝将资金转入对方账户或所谓“共管账户”,避免因资金混同导致举证困难(如难以区分自有资金与操盘资金)。
3.全程留存证据,及时止损维权。完整保存与操盘方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若发现账户严重亏损或操盘方失联,建议立即修改密码收回控制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股市投资“盈亏自负”是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操盘方可以肆意操作、逃避责任。当网络“大V”因过错导致大额亏损时,投资者当然有权主张赔偿。特别提醒:任何“稳赚不赔”的炒股宣传都可能是陷阱,委托他人操盘前,务必保持理性——法律能救济过错造成的损失,但无法为“盲目信任”兜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