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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背景下的军品出口合规路径及法律风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7-18      

作者:张超、蓝彬洋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对管制物项进一步加强出口管制。近三年,海关开始重点聚焦受管制物项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其中针对军品出口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数量呈迅速上升态势,主要集中于企业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而擅自出口军品的行为,这清晰地反映出我国军品出口管理正朝着规范化方向大步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简称《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军品出口需取得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或出口申报不实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基于此,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深入梳理企业出口军品的监管要求,以及违反要求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军品及军品出口的定义

(一)军品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的规定,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现行有效的2002年版《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发布,该清单将军品划分为14大类,每一大类又细分若干小类。可出口的军品已被纳入该清单。其中,第13大类“后勤装备、物资或其它辅助军事装备”值得特别关注。实践中,大部分被处罚企业的涉案货物最终被认定为属于此类物品。这些物品多为战术背心、头盔、迷彩服、防弹衣、军服等非正式用于军事的衣物、装备,有些物品可能难以区分是否用于军事用途。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判断所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军品?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第14大类“其他物品”对军品的概念有了相应的扩大解释:(1)具有实际军事应用价值;(2)专门为军事目的而设计或改进的产品;(3)由国家军品出口贸易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应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因此,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的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是军品,同样适用军品的管理规定。

对于企业在申报货物出口过程中,执法部门若发现疑似军品的货物且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军品,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9条1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会送到我国唯一有权进行军品鉴定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若认定符合“军品”的定义,且归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的物项,鉴定结论将告知海关,海关同样将按照军品出口规定对涉案货物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这也意味着,企业如果想要出口警用装备,应当遵循出口军品的规定,在申报出口前也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取得出口许可。

(二)军品出口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军品出口的概念。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它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

 二、军品出口的条件

通过《出口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并不禁止民营企业做军品出口贸易。那么,如果企业想出口军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目前,我国军品出口实行严格的国家专营和许可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国际义务并规范市场秩序。

(一)国家专营制度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也即,企业若要开展出口军品业务,首先需要先取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

我国的军品出口专营资格,是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查批准。企业依法取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后,需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许可管理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企业若要出口军品,必须凭借军品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三、军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前文介绍了军品及军品出口的相关定义,那么企业应当如何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从事正规的军品出口业务呢?

军品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依法对列入《军品出口管制清单》范围内的军品及纳入军品管理的货物出口实施监督管理而签发的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是企业合法出口军品的关键凭证。

经查询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政务服务平台,军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2

(一)军品出口许可经营权和经营范围审批

申请人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取得军品出口许可经营权。

审批依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受理、决定机构: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申请人条件:军工国有企业或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指定和认可的企业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许可:(1)近三年有违规出口不良记录的;(2)近三年公司信誉有不良记录的。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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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项审批

军品贸易公司(军品出口经营权)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审批依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

受理、决定机构: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申请人条件:各军工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指定和认可的其他部门

获批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军品出口政策法规和所承担或者承诺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军事安全,保守武器装备关键技术秘密,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侵犯外方知识产权,立项军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研制生产,并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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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审批

军品贸易公司(军品出口经营权)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料,审查批准。

审批依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受理、决定机构:国防科工局

申请人条件:军贸公司、军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或军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与军贸产品研制生产单位上级主管单位

获批条件:军品出口应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安全利益,符合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军贸产品本身已批准出口。

申请材料清单:军品出口项目请示或备案表

(四)合同审批

项目审批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方可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

审批依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受理、决定机构:国防科工局

申请人条件:军贸公司、军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

获批条件:军品出口应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安全利益,符合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军贸产品本身已批准出口;军品出口项目业经批准或统一备案。

申请材料清单:军品出口合同请示、合同副本及最终用户/用途证明正本或进口许可证件副本、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副本。

由此可见,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加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品出口许可证专用章”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整个申领流程环环相扣,严格规范,旨在确保军品出口活动合法、有序进行。

但由于申领过程在“项目审批”这一步骤,申请人需要提交军品出口项目请示或备案表,并在表中明确说明出口军品的名称、型号、输往国家或地区、预计成交数量和金额等内容,并附送军贸产品的出口立项批准文件(或提供出口立项批准文号)、外方邀请信、技术需求文件等,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军贸产品研制生产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授权经营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大部分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外方使用者的邀请函、技术需求文件或使用证明,停滞于此步骤,最终放弃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转而以一般贸易形式申报出口而受到处罚。

 四、违反规定出口军品的法律后果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规定:“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倘若企业未取得出口军品资质而出口军品,或者在出口报关过程中,未申请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就出口被认定为军品的货物,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后果?是否必然构成犯罪?

(一)行政违规行为

经查询威科先行案例库,2023年至2025年期间,有大量因军品违规出口而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经分析,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3、《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4、第三十四条5的规定,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资质而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无出口资质);二是依法取得了军品出口经营权,但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无许可证);三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申报不实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大部分受到行政处罚企业的违法行为集中在第二、三种情况。例如,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实际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的管制物项(如战术背心、防暴头盔、迷彩服、甩棍、防弹衣等),但未依法申请《军品出口许可证》;或是在申报过程中未在报关单中列明部分实际属于军品管制范围的货物;又或是将货物以一般贸易形式(如申报为普通服装、摩托车头盔、防护背心等)进行出口申报等。

1. 若行为主体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如实申报,因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而受到查处。此时,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对行为主体进行处罚。

2. 企业已取得了军品出口经营资质,并在申报过程中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但存在品名、数量等申报不实的问题。执法部门将依照《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6、或《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7、第三十四条对行为主体进行处罚。实践中,执法部门更倾向于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对行为主体进行处罚。

(二)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8和《海关处罚条例》第七条9的规定,如果行为主体存在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等行为的,属于走私行为。出口军品过程中涉及的走私行为具体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军品进出境,以及未经海关许可、未交验军品许可证件擅自出口军品等,执法部门将依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海关处罚条例》第九条10的规定对行为主体进行处罚。

(三)走私犯罪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出口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由于我国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及许可管理制度,因此,未经许可出口军品的行为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则可能触犯刑法,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定罪量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定罪处罚,以数量或数额标准进行认定:走私数量二十吨或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数量超过一百吨或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未经许可出口枪支、弹药等,还可能会被认定为走私枪支、弹药罪。

 五、军品出口企业的合规建议

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因对相关规定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出口警用装备,从而触犯了法律红线其主观上并无违反军品管理规定出口军品的故意,那么,如何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通过《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上文提到的军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可以看出,我国军品出口许可经营权和经营范围的申请人必须是军工国有企业或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指定和认可的企业。

对于已经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即《出口管理条例》中所指的军品贸易企业,须遵循《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四)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五)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因此,对于此类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理条例》,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开展军品贸易活动,并依法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不能因申领手续繁琐或暂时无法取得申领手续中所需文件而直接跳过该步骤,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尚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首先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按照军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取得出口许可,在申报出口时,尤其要注意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第十三大类物品,报关时务必确保报关信息真实,避免伪报、漏报,防止因忽大意而触碰了法律红线。

若被查处,企业可通过主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认错认罚,办理删单退关手续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行为争取减轻处罚。同时,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对出口业务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与管控,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1:《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2:来源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政务服务平台网站。

3:《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4:《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5:《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6:《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7:《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8:《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10:《海关处罚条例》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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