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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精析|分红陷阱!无利润即无分配,违法分红须返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9-05      

作者:董娟


1. 阅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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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分红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中分配,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简单来说,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严格遵循“无利润则不分配”的基本原则。

分配利润存在三个法定要求:

1.可分配的“利润”必须是公司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往年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形成的税后利润。

2.即便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也必须通过股东会形成合法有效的分红决议。

3.若公司违反规定,在无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则负有义务将该部分利润返还公司。

由此可见,股东获得分红的法律基础,不仅依赖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更根本的前提在于公司存在真实的可供分配利润。

2.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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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A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B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2民终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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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股东主张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须以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根本前提,严格遵循“无利润则无分配”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法院明确“可分配利润”具有特定法律内涵,并非指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而是专指公司依法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所形成的税后利润。

本案原告A公司未能正确区分公司账户资金与可分配利润,仅以B公司银行账户存在余额为由主张分红,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法定的税后利润,导致诉讼请求缺乏核心事实基础。此外,公司利润分配应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具体分配方案;无分配决议时,股东须证明存在大股东滥用权利故意阻碍分配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例外情形,方可请求司法干预。A公司既未能举证B公司存在收支盈余,也未提供有效分红决议,亦未能证实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公平分配的情况,故其诉请未能满足盈余分配的双重要件,法院最终驳回A公司全部请求。

3.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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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A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作为持有宁波B健康管理有限公司(B公司)49%股权的股东,诉请B公司支付盈余分配款1056万余元,主要理由为B公司账户余额充足,且公司曾于2021年形成临时股东会分红决议。B公司抗辩称,账户余额不等同于可分配利润,且该分红分配决议因A公司当时反对而未获全体同意,并未实际生效执行。一审中查明,B公司账户余额包含注册资本等,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税后利润。此外,尽管另案生效判决曾认定B公司大股东C公司的关联方存在挪用资金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该情节未被认定构成滥用股东权利阻止分红。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其未能证明B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亦无现行有效的股东会分配决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4.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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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法院判决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故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的盈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2.分红方案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且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B公司认为该余额并非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应经股东会决议。首先,关于公司是否有利润可供分配,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A公司主张的公司盈余分配实为公司银行账户的余额,故上述余额仅是公司的存款,而可供分配的利润不包括注册资本金、公积金等,故该余额并非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A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的利润情况。其次,A公司主张的分红并未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故一般情况下不应得到支持。最后,A公司主张第三人滥用大股东的权利,其提供了(2022)浙0205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载明的系C公司将公司的款项转移至其母公司,导致B公司经营困难,损害B公司的利益,而并非是滥用大股东的身份导致股东会等无法召开或者无法通过分红方案,从B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看,反而是A公司不同意分红,故显然不符合第三人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结果。综上,A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要求B公司支付其盈余分配款是否具有依据。股东向公司主张盈余分配需满足一定前提,即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余,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通过股东会议审议批准。首先,A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利润情况,B公司账户余额并不等于公司利润,A公司以公司账户余额作为利润分配金额依据,难以成立。其次,A公司称2021年5月17日B公司曾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分红决议,但A公司当时并未同意,该决议也并未执行。现A公司在未经B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对B公司盈余分配,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5. 实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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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实质性与程序性要求,其核心可归纳为三项法定条件。


(1)必须有可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并非简单的账面余额或营业收入,而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法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形成的税后利润。这意味着,公司在进行分配前,必须完成一系列财务处理、财务核查,确保分配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即使公司并未取得可分配的利润,面对股东要求分红的压力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金也绝不可以当作利润分配。


(2)合法可执行的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即便公司账面上存在大量可分配利润,在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形成具体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股东私自分配利润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3)违法分配的返还责任

如果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无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向股东进行了分配,则该分配行为自始无效。获得分配的股东负有法定义务将所获款项全额返还公司。若该违法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其他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构成了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强力保障,旨在防止公司资产被不当侵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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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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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

金某诉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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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盈余利润是否分配是公司的商业判断,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通常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只有在公司已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执行;或公司未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司法方有限度的介入公司盈余分配,以适当调整、纠正不公正的利益状态,保护股东利益。法院对公司商业决策的判断应秉持审慎态度。

当事人诉请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甄别当事人诉求的分配内容、分配程序及分配目的。公司净资产分配与公司盈余分配在分配目的、实现程序、分配内容上均有显著区别。公司净资产是指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为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是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新疆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初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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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关于2005年度股东单位利润分配的申请》及《审计报告》的内容显示,某甲公司董事会在明知公司在2025年亏损的情况下,向其股东某乙公司分配利润500,000元,违反公司章程及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还该5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疆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分红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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