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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变化,躲避潜在的风险 ——合同纠纷风险预防之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3-11      

作者:李会华


内容摘要:在合同履行中,作为交易的一方,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避免让己方陷入被动。

关键词:股东变更 减资 法定代表人变更 高管变更  失信  地址搬迁 行政处罚

引言:随着办理的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或仲裁)日渐增多,我们对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预防与应对作了总结,得出了一些有规律性的经验。有一些风险其实很早就可以从某些事情的变化中捕捉到苗头,但对于合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来讲,可能是第一次遇到此类变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发展到需要请律师来打官司解决问题。本文先对上述法律风险进行分类,然后从交易当事人能够发现的信用信息变化的“苗头”出发,分析其中隐藏的风险,再给出进一步发现这些“苗头”的方法。

为了有针对性地给常年法律顾问等客户提供预防合同纠纷法律风险的解决方案,我们根据风险产生的不同阶段,将此类风险分作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在签订商务合同之初就留下的漏洞(商业经验不足、没有充分考虑、以为不会发生等)或被迫接受的不公平条款(甲方强势、格式条款等);第二大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这一类占大多数。

我们对第一大类风险的预防与应对措施有:就商务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条款拟制的技巧,对商务人员或法务进行培训、参与商务合同的谈判并提供合同修订审核意见,或对格式合同进行系统全面的风险提示。

我们对第二大类风险再作细分,分为四小类:第一小类是交易本身产生的风险,比如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问题、数量问题、不能按时付款等等;第二小类是交易对手自身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而带来的风险,比如大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减资等;第三小类是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如涉诉较多,甚至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如果交易对手存在此类情况,其未付款项则有成为坏账的风险),影响交易安全;第四小类是法律法规政策等非交易当事人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比如教培行业曾经遇到的政策变化,还有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本文中,我们从关注交易对手的“企业信用信息”变化(即以上第二大类的第二小类风险)这个角度来进行探讨。

在全民可公开查看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上,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的很多信息(照面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报告等),这些登记信息的变更后面,通常都隐含着丰富的、重要的资讯(否则,国家不会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正在进行的交易可能有潜在的或直接的影响。

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就以下7个方面信息的变化可能隐藏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 股东及出资信息变更带来的影响

股东及出资信息变更包括2种:1. 股东的变化;2. 股份数量的变化。

1.股东的变化

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一般股东不会变更。

如果有股东离场,尤其是大股东的离场,则极有可能是股东(或大股东)不再看好公司的发展,或是已经知道公司存在较大风险,要转身离开这个险境。当然,亦有可能是股东(或大股东)套现离场。大股东的离开,一般会对公司的运营带来较大的影响,新的大股东可能很快就会派新的职业经理人入场或自己亲自下场,这意味着原来的交易规则(尤其是潜规则)可能会被改变,原来的承诺(尤其是口头承诺)可能会无法兑现。

有一个细节,如果原来交易对手是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了股东,变成有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变化有可能是原来的股东感知到了以前一人独资公司经营的风险(《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一人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做的调整,交易方需要评估交易对手此时的履约能力,是继续按此前合同约定履行,还是作出适当调整。在新增股东后产生的债权,通常情况下,其受偿范围仅限于公司注册资本。

2.股份数量的变化

如果股份数量只是微调,原有大股东的地位没有变化,那对于交易的影响应该不大。但如果这个变化足以引起变换高级管理人员,则需要关注后续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换(比如第二大股东出任总经理一职),因为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及风格不同,也许会对现有的交易进行干涉,导致出现异常情况。

当然,如果股东间的股份有较大变化,大股东易人,那当然应予以足够的关注,因为通常会随之出现人事变动,这同样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完成。

二、 注册资本的变更

注册资本的增加对于交易通常不会有风险;但减资则不同,对于债权人来讲,债务人减资都不是利好信息。

作为交易对手,先不用管对方的减资程序是否合法,而是要关注自身的利益是否有保障。目前法律规定减资有两种方式,一是减资公司无需通知债权人的简易减资,二是减资公司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普通减资,但不管是何种方式,减资公司均需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现实中,很多公司减资均不会告知债权人,只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因此,不管对方是否走的简易程序减资,作为债权人,均建议发现对方减资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虽然说,简易程序减资法律没有要求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如对方对正在合作的交易伙伴都无法给出减资的合理说法或采取措施消除顾虑,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而在普通程序减资时,虽然对方没有通知作为债权人的您而属于违法减资,在减资后仍然要“清偿债务”,但彼时实现的难度会大很多,也可能会让债权最终无法实现(即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也要不回来钱”的情况)。因此,即使对方欠的金额不大,也要主张,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究竟在什么时候会完全失去偿债能力。

基于现在实施的《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缴交到位的年限要求,从现在开始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原来注册资本非常高的公司将会不断进行减资。如果交易对手有过高注册资本的,您在交易中则要留意对方的减资情况,以便及时应对。

某次笔者在公开讲课时提及此事,一位听课的客户回去后按方法进行预防性检查,第二天向笔者反馈:他的一家客户刚办了减资,在网上一查,发现这家公司好多诉讼。

三、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可能有诸多原因,大一些的公司,可能因多种原因而更换法定代表人,对正在进行的交易影响不大。但大量的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由唯一的股东、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来担任的,他们的变换,对于正在进行的交易影响很大。

如果是唯一的股东、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担任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作为交易相对方的您,一定要去了解这背后的原因。这有可能是股东提前预判到公司会出现经营困难而作出的安排;亦有可能是公司已经有了诉讼,预判①诉讼会输;②公司无法支付相关的债务;③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④进一步导致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如笔者在某一案件中就遇到过此类情形:某公司在终审的判决书作出,但还没有生效的间隙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新任的法定代表人最终因为公司无法履行债务而被限高,而原法定代表人则避过这一限制。

另有一种情形,可能会出现法定代表人被涤除的情形(在法定代表人那一栏,通常注明:根据执行通知书(202*)****执****号,涤除法定代表人),即没有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公司内部出现了管理上的僵局,要留意其影响。此类“涤除”情形,还有可能出现在其他管理人员处。

四、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因为高级管理人员会影响交易,因此,只要有变化,都需要关注。有一部分的合同纠纷,就是因为某一方变换了主管而引起的。比如,以前的主管对于过去的交易历史很了解,有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口头承诺了什么,但新来的主管则大概率不认这个;如果这个承诺涉及到较大利益,则未来就面临扯皮的风险。因此,我们一直建议客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及时留痕。

五、 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旦发现交易相对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作为交易对手的您,立即启动救济机制。

六、 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

需要留意这个注册地址迁到了哪里?是去了商业更为发达更为便捷的市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甲级写字楼,还是去了偏远郊区的破旧厂房?是去了更大的场地,还是大幅度缩小办公面积?搬迁是为了更好经营业务,还是为了降低成本?又或是其他的目的。如果搬去一个高大上的地方,显然公司的实力是增长的;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而搬去了偏远郊区的破旧厂房,是否预示着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呢?

七、 行政处罚信息

对于部分特别的行业,需要特别留意此类信息,如果吊销了某类资质,可能意味着这个企业的部分业务是违法经营。比如,劳务派遣资质已被吊销,那这家公司再经营劳务派遣就是违法,如果您的公司使用了此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那就有可能出现较多争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笔者的建是:至少每个月去查看一下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必要时,加大频率。这应是企业经营中必做的功课,不可忽视。

通过怎样的渠道去查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呢?

第一, 可以使用免费的公共服务。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显示企业的涉诉信息,因此,要想知晓交易对手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限制高消费等相关的信息,则要去查看官方的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https://zxgk.court.gov.cn)。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可以查看交易对手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等信息要进一步了解交易相对方的涉诉情况,也可以去“中国裁决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上作进一步的查询论证。

第二, 可付费使用第三方的专业资源平台。

这些第三方平台包括 天眼查”“企查查”“企信宝”等。但作为第三方平台,其信息可能存在滞后;同时,这些平台上还留存有大量的历史信息可供参考。笔者在办理某个买卖合同纠纷案时,查询被告方某企业的诉讼信息时,看到其有600个以上作为被告的诉讼信息;这让我们确定了明确的应对方案。

第三, 可以请第三方公司或专业律师帮助调查。

    总之,作为交易对手,要将关注交易相对方的信用信息变化作为日常必备的功课来完成,一旦发现有重大变化,就应立即做出相应的举措,以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忽视这一预防性的操作,则未来即使投入多倍的成本,亦有可能无法达到前期做好预防操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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