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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进出口企业通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救济(四)
作者:德和衡 发布时间:2018-07-09
行政争议的法律救济
作者:王建霖、骆琛
由于海关监管、征税等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国家进出口监管政策变化也较为频繁,进出口企业在通关及开展加工贸易等业务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与海关在完税价格、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原产地等方面的纳税争议,甚至可能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应当主动学习和了解海关监管规定,积极配合海关执法,并充分运用海关预裁定、价格磋商、陈述申辩等程序,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进出口企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复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出口企业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措施、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等监管措施、责令退运等行政决定、海关稽查、、企业分类决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以及海关信息公开行为等18项行政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出口企业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争议事项必须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案例一,某跨境电商企业因涉嫌走私调味品,被某地缉私分局罚款6万元,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一旦被定性走私,该企业的后续经营将受到巨大影响。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明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等问题。该案最后以企业撤回复议申请、办案部门重新以违规定性作出行政决定告终。案例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涉嫌进口石英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被某地海关除以罚款120万元。该公司不服,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行为。该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发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在涉案货物价格认定上存在较大瑕疵。最后,该案以企业撤回起诉、办案部门根据重新认定的较低价格作出行政决定告终。
作者简介
王建霖律师,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海关工作13年,海关公职律师。
骆琛实习律师,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海关工作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