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璐璐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时年13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时年13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要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该事件使校园霸凌这一社会问题再一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有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肢体欺凌:如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抢夺财物等,是最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2)言语欺凌:如当众嘲笑、辱骂以及为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4)网络欺凌:如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二、对于未成年霸凌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未成年霸凌者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对于未成年霸凌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2022年,江苏16周岁学生因长期校园暴力致同学轻伤一级。处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情:2023年,辽宁某学校3名高中生(15周岁)群殴同学,致受害人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处理1:法院判决监护人赔偿医疗费3.2万,伤残赔偿金5.8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通常受害者一方会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实施欺凌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一般由实施欺凌者的监护人履行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案例二中,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3.2万,伤残赔偿金5.8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应由监护人承担。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有责任承担预防校园霸凌的责任,有确保校园安全、学生权益和适当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需建立反欺凌机制,定期排查、及时干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可被追责。法律后果:若学校隐瞒或纵容霸凌,可能被行政处罚(《教育法》第73条)。
此次邯郸事件的一审宣判也再次提醒我们,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校园应是知识的殿堂,是青春的乐园,绝不是霸凌的温床。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它为校园撑起保护伞,也为霸凌行为划定红线。只有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共进,以法律为剑,斩断霸凌的黑手,才能还校园一片安宁纯净。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无忧成长,追逐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