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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反倾销背景下走私进口白羽肉鸡探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7-10
作者:韩栋、文艺程
“白羽肉鸡”一词,是指长着白色羽毛的鸡,且该品种的鸡肉含量非常丰富。白羽肉鸡起源于国外,经国内引入后广泛适用于国民食用,同时由于白羽肉鸡生长时间短、鸡肉产量高,国内养殖企业也逐渐兴起。因此,国内白羽肉鸡的来源现在主要包括国外进口和国内养殖。其中,针对国外进口来说,美国和巴西是世界上白羽肉鸡的重要产地,两国的白羽肉鸡通过海运等渠道进入中国消费市场。但由于国外白羽肉鸡产业发展在先,大量进口的白羽肉鸡进入国内,冲击了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对国内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商务部先后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巴西的白羽肉鸡征收反倾销税。而在这一期间,部分经营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逃避海关监管,少缴或者不缴进口税款,影响了国家征收秩序,被执法、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以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共同探讨反倾销背景下国内经营者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现状。
(一)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立案-初裁阶段:2009年9月2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2月5日,商务部经调查后,初裁决定以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终裁阶段:2010年9月27日,商务部经调查,最终裁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对进口的美国白羽肉鸡征收反倾销税,对来源于名单内的美国企业白羽肉鸡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分为四档,50.3%、51.8%、53.4%、105.4%。
再调查调整阶段:2013年8月2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我国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世贸规则。2014年7月9日,商务部经过再次调查,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调整反倾销税率,对来源于名单内的美国企业白羽肉鸡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分为四档,46.6%、49.5%、60.7%、73.8%。
复审调查-裁定阶段:在征收反倾销税的第5年截止时间,2015年9月27日,商务部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上述规定对美国白羽鸡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9月27日,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5年,对美国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终止阶段:2018年2月27日,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2月27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立案-初裁阶段: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6月8日,经调查后,初裁决定以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终裁阶段:2019年2月17日,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5年,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来源于名单内的巴西企业白羽肉鸡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分为四档,17.8%、20.2%、25.8%、32.4%。
(三)对美国和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区别
从商务部发布的终裁来看,对美国和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适用的进口税号是相同的,均是针对白羽肉鸡产品。但对比来看,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的是在巴西白羽肉鸡产品中出现了“价格承诺”,即商务部决定对签署价格承诺的巴西企业,在没有违反该价格承诺的前提下,向国内经营者出口上述企业的巴西白羽肉鸡产品时,国内经营者可以豁免缴纳反倾销税。而在美国白羽肉鸡产品中,终裁中并没有出现过价格承诺豁免的情形。
本文以“走私”、“白羽肉鸡”为关键词,对“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出6份相关裁判文书,分析情况如下:
(一)从原产地来看,走私白羽肉鸡产品原产地集中为美国
6份裁判文书均反映出目前涉嫌走私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均原产于美国,案件审判时间为2013年-2020年。目前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尚未发现巴西白羽肉鸡产品涉嫌走私的情形。
(二)从罪名适用来看,走私美国白羽肉鸡产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以“偷逃税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中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而在上述6份裁判文书中,偷逃税款数额主要集中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两档。同时,由于进口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主体均为企业,往往会构成单位犯罪,所以该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是指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五百万以上。
(三)从审级来看,已充分体现两审终审制
该6份裁判文书中,有3份为一审裁判文书,有3份为二审裁判文书。虽然看似共计有6份裁判文书,但(2018)浙02刑初71号、(2019)浙刑终113号实质为同一案件;(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号、(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26号也为同一案件。剩余的(2016)粤01刑初36号、(2020)粤刑终931号,虽然两者不是同一案件,但在犯罪事实部分却存在重合,属于关联案件。以上也反映出,在涉嫌走私美国白羽肉鸡产品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也都有充分体现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四)从走私方式来看,均表现为通关型走私
以是否经过海关监管区进口货物进行区分,将走私方式可以分为通关型走私和绕关型走私。而在走私美国白羽肉鸡产品案件中,目前均表现为通关型走私,具体表现为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伪报原产地等方式逃避缴纳应当征收的反倾销税,比如:
(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号、(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26号:被告单位、被告人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走私进口美国白羽肉鸡产品。
(2016)粤01刑初36号、(2020)粤刑终931号:被告单位、被告人通过伪报原产地、伪报品名、夹藏等方式走私进口美国白羽肉鸡产品。
(2018)浙02刑初71号、(2019)浙刑终113号:被告单位、被告人通过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美国白羽肉鸡产品。
从以上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历史发展来看,截止目前,针对美国和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税已经终止。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进口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国内企业有逃避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形。最近,有企业也在咨询本团队关于进口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的情况,以下也结合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的特点分析企业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与走私进口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相同的风险
从征收反倾销税的角度看,不论是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还是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在特定时期内都是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因此,进口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的国内企业面临的刑事走私风险和上述司法实践中进口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国内企业的刑事走私风险是相同的。
(二)源于价格承诺产生的特殊风险
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经营者在商务部作出初裁后,有14家企业向商务部提出价格承诺,并得到商务部的接受。最终,终裁决定“进口经营者自未签价格承诺的巴西企业或被认定违反价格承诺的企业进口巴西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缴纳相应反倾销税”。因此,进口的巴西白羽肉鸡产品是否符合价格承诺成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关键。
1、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的出口主体不符合价格承诺要求
价格承诺的提出权在于巴西出口企业,商务部只有建议权和审查权,商务部不能强迫巴西出口企业提出作出价格承诺。因此,在调查阶段,有14家巴西企业向商务部提出了价格承诺,而对于未提出并得到通过的巴西企业就不存在“价格承诺”的问题。但也有国内企业在进口时,对于没有签署价格承诺的企业仍然申报为不缴纳反倾销税,严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如在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270号]中,进口企业虽然申报符合价格承诺,但经审查发现,该进口的巴西冷冻鸡脚生产企业并未在14家价格承诺的企业名单中,不符合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而在以上案例中,如果国内进口企业明知不符合条件而故意隐瞒申报,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则会构成严重的走私行为,乃至走私犯罪。
2、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的进口价格不符合价格承诺要求
14家巴西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的价格承诺包括两个价格要素:
一是“最低进口限价”,是指巴西企业向国内企业出售白羽肉鸡产品进口报关的CIF最低价格。
二是“最低转售价格”,是指巴西企业向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出口巴西白羽肉鸡产品,该关联公司首次转卖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最低价格(不含增值税)。
若进口的巴西白羽肉鸡产品价格不符合上述任何价格之一的,则视为违反价格承诺,应当征收反倾销税。
以上价格承诺规定的是最低价格,但最终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的国际贸易成交价格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非受到价格承诺中的最低价格影响。因此,在该种情况下,价格承诺起到的是标尺的作用,实际是否缴纳反倾销税重点应当考虑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在海关进口领域,对于进口商品的计税价格,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成熟的价格体系,即能查明实际成交价格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未能查明实际成交价格的,以法律列明的价格适用顺序依次确定商品的计税价格。
在明确价格承诺和实际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要深入考察巴西白羽肉鸡产品的交易模式对行为定性的影响。目前,巴西企业和国内进口经营者的交易模式为捆绑销售,比如鸡腿和鸡爪捆绑销售给国内进口经营者,同时在价格磋商过程中有出现调整价格的行为,最终在进口报关时鸡腿和鸡爪均不需要缴纳反倾销税。
对此,有观点认为该调整价格的行为逃避了应当缴纳的反倾销税,构成走私行为,乃至走私犯罪。本文认为该观点过于片面,即使调整价格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调整价格的原因究竟是为了逃避应当缴纳的反倾销税还是基于市场交易的选择,这就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性质的认定。换句话说,就是要明确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的区别。因此,对于进口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需要结合长期以来整个市场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资金往来等综合确定。
反倾销税对偷逃税款的影响包括反倾销税自身,同时也会影响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由于白羽肉鸡产品涉及的反倾销税率较高,若存在走私情形的,该偷逃税款数额往往很容易就超过“数额较大”的走私犯罪标准,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影响企业老板、员工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重视。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也应当积极应对,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为企业、人员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