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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会谈后美国对华小额关税政策的调整及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影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7-10      

作者:林欣婕

2025年5月10日至11日,中美在日内瓦举行经贸高层会谈,并于5月12日发布《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宣布于2025年5月14日前对此前互相加征的关税进行调整,同意暂停部分对等关税90天。5月12日与13日,双方基于《联合声明》相继出台调整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本轮贸易战中美国已于5月2日正式取消对华小额豁免政策,而此次会谈与《联合声明》中并未涉及相关内容内容。本文结合最新经贸会谈动态,从出口及进口两个维度分析美国对华小额关税政策的调整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影响。

一、美国对华小额豁免政策的发展

(一)小额豁免政策的基本内容

小额豁免政策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21条款,该条款首次确立了“最低限度”(De Minimis)原则,即允许单日同一收货人、货值低于800美元的商品进入美国时,免缴关税,且无需经过复杂的正式报关程序。该政策自设立以来,免税门槛从5美元逐步提升至2016年的800美元,并覆盖最惠国及301条款关税。在操作层面,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为小额包裹提供了两种清关路径:T86(Entry Type 86)和Section 321 Data Pilot。T86允许包含PGA(Partner Government Agencies,指的是与CBP合作,负责监管特定商品进出口的政府机构,包括美国环保署EPA、美国农业部USDA、烟酒枪械局ATF、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SPC等)数据要求的货物申报,且无需保证金及报关汇总,同时港口维护税(HMT)和商品处理费(MPF)亦豁免。Section 321 Data Pilot则允许部分试点进口商或平台提交小额豁免价值、非 PGA 的申报。

自2025年2月起,美国政府以“小额豁免”政策受滥用、促进芬太尼等非法商品贩卖等议题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实施了一系列加征关税政策。2月1日,美国宣布对所有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并同步取消对华价值800美元以下包裹的关税豁免政策(即“小额豁免”),尽管该政策因海关系统压力一度暂停,但最终于4月2日由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明确自5月2日起正式终止。近年来小额豁免政策下的货物量和贸易额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如下表),随着美国取消对华小额豁免政策,这一趋势可能会受到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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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美国海关官网

(二)本次取消对华小额豁免行政令的具体内容

根据2025年4月2日发布的第14256号行政命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成阿片类药物供应链的进一步修正案对低值进口的适用),对于2025年5月2日东部夏令时间凌晨12:01或之后从中国(包括香港)发往美国的产品,将不再享受800美元的最低限额待遇。我国跨境电商包裹出口美国渠道可以分成邮政渠道与非邮政渠道,邮政渠道是指在万国邮联框架下的清关渠道,由国家邮政系统运营,比如中国邮政转运发给美国邮政(USPS)清关的。非邮政渠道是指由商业物流公司运营的商业清关渠道,比如UPS、FedEx、DHL以及一些专线物流等。对于非邮政渠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若遇到查验,需核查货物的原产地而非寄出地。此次行政令针对这两种渠道分别制定了相关规定。

1、税率调整

根据5月12日《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和最新行政令,最新税率调整如下:

*针对非邮政渠道,若货物价值等于或低于800美元且符合最低限度豁免条件,则按一般贸易进口正式报关,征收所有适用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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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计算方式:最惠国税率+对等关税10%+芬太尼关税20%+301/232/201关税(如有)+其他税(如有)

*针对邮政渠道,根据行政命令14256第2(c)款及最新调整,关税征收方法为:

从价税:对于2025年5月14日东部夏令时间凌晨12:01起或之后进口消费的邮件,征收含货邮件价值的54%;

从量税对于2025年5月2日东部夏令时间凌晨起货之后进口的含货邮件,每件征收100美元。

2、承运人要求

承运人必须对所有邮件采用相同的关税征收方法(即采用规定的从价税或从量税关税税率),但可以每月更改一次关税征收方法(例如,从5月采用从量税的征收税率改为6月采用从价税款的征收税率)或按CBP确定的其他适当时间间隔更改,但需提前24小时通知CBP。

3、保证金要求

任何以任何运输方式从中国或香港向美国运输国际邮件的承运人都必须有国际承运人保证金,以确保支付行政命令14256第2(c)款规定的关税。CBP有权确保国际承运人保证金足以支付关税。

二、当前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美国的主要路径

(一)清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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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海关报关程序中,正式报关(T01——Consumption—Free and Dutiable)与非正式报关(T11——Informal—Free and Dutiable)的划分主要基于货物价值、性质及监管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9卷第1498条及联邦法规(CFR)相关规定,非正式报关适用于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2500美元的普通商品。此类报关流程简化,无需提交正式报关单(CBP Form 7501)或保证金(bond),且通常通过电子系统(如ACE)快速处理。然而,若货物涉及限制性商品(如受配额管制、反倾销税商品)、禁止进口物品或特定监管机构(如FDA、EPA)要求,则无论价值如何均需正式报关。此外,海关可根据执法、税收保护或业务效率需要,要求任何商品进行正式报关。

(二)其他路径

为应对压力,部分企业尝试通过第三国转口贸易,通过在第三国进行简单的加工、包装或重新贴标等操作或不进行前述操作,达到规避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目的。但美国海关对原产地的审查日益严格,此类操作存在较高风险。

三、政策变动对中国跨境进口的影响

目前,中国跨境电商进口的政策框架主要基于《海关法》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94号)等规定。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跨境进口商品,政策规定如下:

(一)税收政策

在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以内,仍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商品关税税率为0,个人物品类快件(CC渠道)进口的商品目前同样不受加征关税政策的影响;

若单次交易超过5000元限值,按规定执行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需加征关税。

(二)政策稳定性与潜在影响

目前来看,根据5月9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83号),跨境电商商品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电商账册管理,但涉及四类措施的跨境电商商品不得转入非跨境电商类型的普通账册,即跨境电商渠道暂时不受影响,仅对跨境电商转一般贸易进行限制。

根据《关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 5 月 12 日发布的中美联合声明中,未涉及与小额豁免政策相关的谈判结果。结合现有信息,暂未体现启动该条款适用程序的政策动向,因此后续我国是否出台相应反制措施尚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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