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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走私犯罪案件侦查管辖对检察管辖的影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7-18      

作者:骆琛、文艺程


一、基本案情


案件流程:B市海关缉私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A市缉私局刑事立案,A市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0天后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5个月后A市缉私局将案件移送至A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两次补充侦查,A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A市、B市均属于地级市。

辩护人意见:本案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A市,A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审查起诉管辖权,A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审判管辖权。

A市人民检察院意见:B市海关缉私分局具有管辖权,A市缉私局作为B市海关缉私分局的上级部门也有管辖权,故对于A市缉私局移送的案件A市人民检察院就有管辖权,不同意改变管辖。

二、主要问题

1.A市缉私局有无该案刑事侦查管辖权?

2.若A市缉私局具有该案侦查管辖权,A市人民检察院是否具有审查逮捕管辖权?

3.若A市缉私局具有该案侦查管辖权,A市人民检察院是否具有审查起诉管辖权?

4.若A市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审查起诉管辖,有无救济程序?

三、案件分析

(一)A市缉私局具有该案刑事侦查管辖权

刑事管辖制度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刑事刑事诉讼全过程,而刑事侦查管辖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直接影响着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具体到本案,要判断A市缉私局是否具有该案刑事侦查管辖权,首先要明确作为行业公安的海关缉私部门的侦查管辖范围,才能予以充分判断,具体如下:

1.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该规定明确了海关缉私部门走私犯罪的罪名管辖范围。

随着刑事立法和刑事管辖制度的不断完善,海关缉私部门的侦查管辖权也在动态调整。比如,2020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海关缉私部门除维持上述走私犯罪管辖外,还新增三个管辖罪名: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罪。2021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再次新增海关缉私部门的管辖罪名: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此外,海关缉私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若发现有非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案件,如果符合“并案侦查”要求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送,但如果与在办案件无直接关联的,则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据此,以上规定共同组成目前海关缉私部门的刑事案件罪名管辖范围:“原则上管辖13个走私犯罪罪名+4个非走私犯罪罪名,例外管辖符合并案侦查的N个罪名”。

2.地域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该规定明确了海关缉私部门的地域管辖是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即使符合罪名管辖要求,但超出地域管辖范围的,办案部门也不具有侦查管辖权。

3.级别管辖

海关缉私部门的机构设置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直属海关缉私局-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各级缉私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侦查管辖权。但同时,上级缉私部门可以侦查管辖隶属的下级缉私部门的刑事案件,就如该案中B市海关缉私分局的上级部门为A市缉私局,A市缉私局可以管辖发生在B市海关缉私分局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

4.指定管辖

当存在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有争议的情况,涉及的办案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协商,若协商不成的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缉私部门指定管辖。此外,对于情况特殊的案件,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缉私部门指定管辖。

综上,该案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且偷逃税款税额达到入罪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该案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正确。同时,该案中,B市海关缉私分局具有管辖权,而A市缉私局作为其上级缉私部门,对于B市海关缉私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A市缉私局也具有刑事侦查管辖权。所以,该案A市缉私局的刑事侦查管辖正确。

(二)A市人民检察院具有审查逮捕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第二十三条:“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以上规定均明确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管辖权为与办案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而在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审查逮捕管辖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均规定直属海关缉私局、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管辖权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行使。

对于以上规定,目前来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即有大量地区仍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走私犯罪案件交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但在少量地区对于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则是交由区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对于该案来说,由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涉税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均是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逮捕管辖权。所以,该案中,A市缉私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A市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逮捕管辖权。

(三)A市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审查起诉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该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管辖权与审判管辖权相一致的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表明,审查起诉管辖权和审判管辖权均是按照“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行使,即A市人民检察院若要对该案行使审查起诉管辖权,则至少需要与“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有关联。其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是指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来说,“犯罪地”的范围往往与现行的行政区划范围一致,比如A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是相同的,均是管辖犯罪地在A市的刑事案件。但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海关缉私部门侦查管辖下的“犯罪地”与审查起诉管辖和审判管辖下的“犯罪地”并不是完全重合,这也就导致了该案的审查起诉管辖权存在问题。

海关缉私部门的机构设置与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不同,尤其是作为承上启下的直属海关缉私局的侦查管辖范围会出现跨行政区划的情况。比如,广州海关缉私局的侦查管辖范围包括云浮市、河源市、肇庆市、韶关市、佛山市等地,也比如该案中出现的A市缉私局侦查管辖范围包括了B市的情况。对于A市缉私局来说,其管辖的“犯罪地”包括A市、B市,但对于A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来说,其管辖的“犯罪地”只有A市,不包括B市,对于“犯罪地”在B市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由B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虽然A市缉私局向A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A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根据“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审查是否实质归本院管辖。如果出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形,应当将案件材料向具有审查起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但在该案中,A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地”在B市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既不向B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也不向A、B两市共同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而是违法行使审查起诉管辖权,并将案件起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违法行使管辖权的多重救济程序

1.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审查起诉管辖错误时,应当及时向承办检察官表达管辖权异议的意见。若承办检察官不予认可,则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该人民检察院以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控告。

2.在一审阶段,若发现因审查起诉管辖错误导致审判管辖错误时,应当首先向承办法官表达管辖权异议的意见。若承办法官不予认可,则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明确管辖事宜,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表达管辖权异议,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

3.在二审阶段,若发现存在审查起诉管辖、审判管辖错误时,应当首先向承办法官表达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予以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将案件予以退回检察院。

四、典型意义

正确的刑事管辖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刑事管辖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石,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而办案部门的错误管辖,首当其冲会影响到诉讼效率,甚至当管辖出现一错再错的,更会造成程序倒流,无端增加讼累。

刑事管辖异议作为辩护策略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现行的司法裁判环境下,各个地区之间的裁判标准并没有完全统一,因此刑事管辖异议的提出与否需要紧密结合不同地区的裁判差异。刑事管辖异议作为程序性辩护,其目的当然是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实体判决而展开,以期以程序促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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