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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背景下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的现状以及后果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7-18      

作者:文艺程、陈凤仪


202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包括两用物项在内的出口管制领域适用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化管理出口物项,改变了以往相对零散的出口管制体系。同时,2024年,针对两用物项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两用物项出口的具体监管要求。由于两用物项既可以用于民用,也可以用于军用,其出口市场较为广泛。但两用物项属于国家重点出口监管的领域之一,长期以来,两用物项的出口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取得两用物项许可证件后才能交验放行。因此,在广大的销售市场需求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影响下,司法实践中出现部分企业通过多种方式逃避海关对两用物项的监管,最终被认定构成走私。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分析企业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的现状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以期出口企业合法经营,如实申报。

 一、企业出口两用物项的监管规定

总体来说,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包括:1.国家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的两用物项;2.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具体相关政策要求如下:

(一)从出口的物项种类来看,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主,以临时管制和特定禁止出口为辅管理出口物项

1.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主

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部门,由其牵头会同其他涉及出口管理物项的相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作为出口管理两用物项的重要依据。

该清单通过列明的“十大行业领域”1与“五大物项类型”2共同确定哪一领域下的哪种物项属于涉及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同时,通过列明具体物项的“七大管控原因”3,既能充分体现国家实施出口管制具体物项的目的,同时也能让出口企业明确其违法出口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体现预防效果。

2.以临时管制和特定禁止出口为辅管理出口物项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过批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两种措施对出口物项进行管理:

一是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

二是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二)从出口管制措施来看,以出口许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控名单等方式管制物项出口

1.以三大出口许可方式管控出口物项

两用物项的出口性质分为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其中许可制度是针对限制出口的两用物项。而限制出口的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明的物项和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具体来说,企业出口该两类两用物项时,根据出口实际情况可以申请三类出口许可,分别是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和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2.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控出口物项

考虑到两用物项出口的使用主体以及具体用途,为了防止出口的两用物项被不当使用,国家在出口两用物项时,建立了严格的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分别要求国内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的使用者,需要严格按照申请出口许可时列明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使用两用物项。

若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影响商务主管部门核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将根据情况被列入《关注名单》,后续出口经营者向《关注名单》主体出口两用物项时将会受到一定限制。

3.以《管控名单》管控出口物项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权或者建议、举报,可以将符合特定情况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并可以对《管控名单》采取禁止、限制有关两用物项等等措施。比如,《商务部公布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第22号公告),明确“1.禁止向列明的12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2.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二、企业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的现状

两用物项出口的重点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以出口企业是否具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作为区分,分别展现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的情况:

(一)企业不具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1.夹藏走私出口

(2019)粤刑终1162号:A公司为将公司生产的钨粉出口到境外,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B公司又委托C公司代理出口钨粉,最终由C公司将钨粉分多次混杂在其他货物中伪报出口。其中,2014年5月,海关在申报品名为“儿童图画书”中查获钨粉1.5吨,其余8.5吨钨粉已通过混杂在其他货物中伪报出口。经鉴定,涉案钨粉纯度超过97%,属于应当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管制物项。

2.伪报出口两用物项含量

(2019)辽刑终250号:A将从国内购买甲苯含量超过40%的稀释剂委托B公司报关出口。B公司明知A出口稀释剂甲苯含量超过40%,应当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仍允许B公司业务员在货物报关时伪报甲苯含量。2017年12月,B公司报关出口稀释剂伪报甲苯含量,被海关现场查获。

3.伪报出口目的国

衡关缉查字(2024)2号:A公司在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伪报抵运国、目的地港的方式,在2020年6月、9月,将A公司生产的碳酸氢钠销售到缅甸,共计108吨,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4.伪报出口品名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2021年11月,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中报出口煅烧石油焦36吨,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监管条件)。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经立案侦查查明,A公司以伪报品名方式将“人造石墨”伪报为“煅烧石油焦”,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二)企业具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1.伪报出口目的国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4)1号:2022年1月至3月,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三票硫化钠54吨,商品编号283010100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贸易国俄罗斯联邦,许可证号22-15-X00062-64。经立案侦查查明,A公司在明知上述货物最终出口目的国为乌拉圭的情况下,以伪报贸易国方式将硫化钠走私出境,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2.骗领出口许可证

(2023)津03刑初49号:2018年至2020年,A公司在出口硫化钠业务中,在明知国家对硫化钠出口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虚增贸易合同的数量、借用贸易合同申领且未核销的许可证额度的方式走私出口硫化钠/虚构贸易合同,骗领许可证的方式走私出口硫化钠,共计1644吨。

三、企业走私出口两用物项将面临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两用物项出口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商务部门,海关作为进出口主管部门,在围绕“两用物项出口”一事上,各自在权限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表现如下:

1.商务部门行政处罚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也是以两用物项的监管规定展开,比如与两用物项许可证的申请、更换、使用;出口经营者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等等。而在走私两用物项案件中,核心是行为人应当办理许可证而未办理,或者许可证的使用范围与实际不符等等。而以上行为,均属于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违法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海关行政处罚

在走私出口两用物项案件中,涉及海关的行政处罚来源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未达到刑事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的处罚,二是虽然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由于相对不起诉后程序回转至海关的行政处罚,比如在津新港关缉查字(2023)5号、津新港关缉查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是由程序回转后刑行衔接的处罚。

3.例外情况下的双罚

一般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该行为要受到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约束。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果企业在走私出口两用物项时,被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了要依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据海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4

(二)刑事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两用物项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其中限制出口的两用物项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且需要按照许可证记载的范围使用。而对于走私出口两用物项来说,不论是走私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还是走私限制出口的两用物项,两种行为的入罪标准相同,走私两用物项数量达20吨以上或者走私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均是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且出口企业的公司人员将会面临监禁刑的刑事风险。

2.非法经营罪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列明的需要行政机关经过行政审批后才能取得的出口许可证件,属于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规制对象。出口企业若存在非法买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构成非法经营罪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四、总结

企业从事出口两用物项业务,首先需要准确识别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再根据不同出口物项申请出口许可,同时可以积极寻求专业人员帮助,协助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避免发生违法情形。若企业出现违法出口两用物项,将会根据不同情况面临行政、刑事处罚,为企业、公司人员带来严重影响。

1: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和航空电子;船舶;航空航天与推进;其他物项。

2:系统、设备和部件;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材料;软件;技术。

3:与常规武器相关;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与核不扩散相关;与化学和生物武器相关;监控化学品;临时管制;与其他国家安全因素相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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