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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探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8-04      

作者:王政道、杨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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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5年7月27日央视新闻公众号消息:“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1至于释永信是否涉嫌重婚罪甚至强奸罪,目前尚待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汉传佛教少林寺住持释永信为例,就其罪名认定问题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展开初步探讨。

一、佛教背景知识

中国境内佛教分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及南传佛教,本文以少林寺住持释永信为例,仅就汉传佛教问题进行探讨。

(一)初识佛教寺院管理结构

住持者,主持佛法之名也,佛教寺院领导者的职务称谓。寺院管理组织,除住持外,设有四大班首,八大执事等。

(二)寺院住持的产生及任职要求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第二至七条,规定了担任住持的基本条件、产生程序、任职年限及兼任情况等问题。而同法第八条,就寺院住持的任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言之,担任住持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2)爱国爱党;(3)有较深的佛学造诣,有较高的威望;(4)年龄35岁以上,戒腊十夏2以上;(5)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6)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同时,还需具备:(1)该寺前任住持或该寺民主管理组织提名;(2)通过寺院当地佛教协会审查后,由该寺两序3大众民主评议,并获半数以上赞成;(3)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佛教协会;(4)当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5)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6)礼请4。另外,少林寺作为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其住持之选任,还需经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住持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满三届确需继续连任的,亦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同时,75岁以上,原则上不得再任新一届住持,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

具体到少林寺住持释永信,其出生于1965年9月6日,今年60周岁,自1981年出家,1987年担任少林寺住持至今。释永信除了担任少林寺住持外,还担任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佛教协会理事、会长、河南省政协委员、常委等社会职位。

(三)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认定

1.不动产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之精神,寺庙、道观之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他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

寺院的不动产,以仅具有使用权为原则,以具有所有权为例外。并且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转移的,需征求本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以上,若释永信所侵占、挪用的资产属于寺院的不动产,那么本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上述情况应当知情。

2.寺院的财产及收入的来源、内容、用途

依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六章 寺院的收入及自养事业之有关规定,寺院的财产包括,合法的布施供养、捐赠,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门票收入,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因合法所有或使用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收入等,其中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包括农业、林业、手工业等生产事业,设立的法物流通处、素餐馆、茶室、云水堂5、上客堂6、内部停车场等服务设施所取得的收入。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寺院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寺院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寺院的财产和收入可以用于寺院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僧人的生活、医疗、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四众弟子学修及开展文化、弘法、慈善等活动,佛教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对外友好交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及购买社会服务等。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佛教事业发展需要,寺院应按规定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综上,寺院的财产及收入的来源于合法的布施供养、捐赠,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门票收入及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收入,这些收入只能用于保障寺院和僧人的必要开支、宗教活动、文化保护、后勤保障以及向宗教协会缴纳经费。

二、释永信可能面临的处罚/责任及其争议


(一)释永信可能面临劝诫、撤销职务的宗教处罚

佛教开始传入中国内地,目前有文献记载的,最早在公元前2年。隋唐时期,汉传佛教进入鼎盛时期,形成了天台宗、净土宗、禅宗等独具特色的中国汉传佛教宗派。过去中国佛教出现过许多派别,现在流行的主要有八宗:三论宗(又名法性宗)、瑜伽宗(又名法相宗)、天台宗、贤首宗(又名华严宗)、禅宗、净土宗、律宗、密宗(又名真言宗)。少林寺系汉传佛教之禅宗寺院,佛教非常重视戒律,主要戒律有五戒: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

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并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其行为主要违反佛教五戒中的第二戒和第三戒,即偷盗戒和邪淫戒。因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推测此刻释永信已经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中,如不如实坦白相关问题,还有可能违反第四戒,即妄语戒。

根据《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释永信作为少林寺住持,违反佛教戒律,侵吞寺院财产的行为,将面临劝诫、撤销职务的宗教处罚。

(二)释永信可能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

释永信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挪用和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272条就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了规定,其中构成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3)实施侵占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4)侵占的数额较大。构成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有非法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3)实施挪用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4)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另据(公经〔2004〕643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2004年4月30日复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请示)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三)释永信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的争议

1.有观点认为,寺院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属于上述两个罪名中犯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而释永信任少林寺住持,即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条件。对于其就寺院财产的侵占行为的处理,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企业或其他单位解释为包含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地等社会组织,是刑法271、272条主体的应有之意。立法制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均在侵犯财产犯罪章节之内,这两个罪名的保护的法益既是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害。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在先前存在(公经〔2004〕643号)批复的参照下,将企业或其他单位解释为包含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地等社会组织并未超出法律条文原有之意。另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团体是由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中国佛教协会及其地方佛教协会均符合这一定义要件。

就释永信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的行为来看,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论处,能够体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亦更能够实现结果的正义价值。对于宗教领袖做出的失格行为,按照刑法271、272条规定定罪处罚,既符合法律之规定,又符合惩奸除恶的国民普遍意志。

2.另有观点认为,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同时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批复,并不具有法律的等同效力,公安部并非立法机关,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在现有法律中未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这类社会团体,列入与企业并列的情况下,刑法第271、272条所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不能涵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这一类非营利性组织,仅能涵盖企业一词所包含的如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强行适用,会导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当事人的人权保护,亦与刑法谦抑性之原则相悖。

三、宗教场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不得将宗教建筑改为商业用途;杜绝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严禁邀约他人入股经营寺庙、道观等宗教场地或将宗教场地内的素食餐厅承包给他人、与旅游团绑定分成等商业行为;做好功德箱资金管理,防止未入公账或入公账,但被用于个人消费。预防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合规管理不仅关乎信仰自由,更是关乎法律的红线。唯有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护信仰的纯净。



【注释】

1.参见央视新闻,《少林寺通报: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

2.戒腊十夏:戒腊指僧人受具足戒(即成为正式比丘/比丘尼)后,经历完整“结夏安居”的次数。每完成一次安居,戒腊增加一岁;十夏指僧人至少已参与并完成10次结夏安居,即受具足戒后至少10年。戒腊十夏是指僧人受具足戒后完成至少10次结夏安居的资历证明。

3.两序:即寺院法堂集会时,分列于住持左右两侧的僧众班列。即指寺院管理层,通常指住持、四大班首、八大执事。

4.礼请:以佛教礼仪的方式邀请。

5.云水堂:为云游参学的僧人提供临时住宿的场所

6.上客堂:接待朝山拜佛的游客团体、居士及云游僧侣,安排食宿、办理挂单手续,并根据访客身份安排住宿区域

【参考资料】

·宗教场所经营必看:6个动作让你罚款+坐牢——知乎

·《新编佛教辞典》——陈兵

·《法律文化》(2024年1月第1期)——刑法解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融合-4.井菲

·《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六百八十六号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中国佛教协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

·《刑法全厚细》(第八版)——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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