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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辩护要点解析:聚焦特殊群体,筑牢法律认知防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8-04      

作者:余睿洁


近年来,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呈现出令人咋舌的增长态势。201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人数仅为137人,而到2019年便增至499人,2020年更是跃升至13673人。2021年,这一数字突破十万大关,达到129297人。2022年前三季度起诉人数为92576人,2023年起诉人数维持在14.7万人的高位。2024年,形势依旧严峻,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罪14.7万人,同比上升13%。

在涉案群体中,有两类群体尤为值得关注:首先是未成年群体,由于社会经验匮乏、警惕性不足,常成为诈骗分子的 “围猎” 目标。例如,诈骗团伙以 “高薪兼职” 为幌子,诱骗未成年提供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转账 “跑分”,甚至哄骗其搭建虚假平台协助引流,不少未成年直至被警方传唤才意识到涉嫌违法犯罪;其次是老年人群体,由于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对新型网络犯罪认知薄弱,易被“养老理财”“扶贫补贴”话术迷惑。在多地破获的 “养老钱”诈骗案中,犯罪团伙通过伪造文件、虚构投资项目,诱导老年人将积蓄转入所谓 “安全账户”,部分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协助转账、提供身份信息等行为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基于此,本文将系统梳理帮信罪的辩护要点,旨在帮助公众清晰识别潜在风险,明确行为边界,避免因法律认知盲区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帮信罪”具体从宽的情形 




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10条: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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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1.未成年人涉案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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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易受诱骗参与帮信活动,辩护时应侧重以下方向:

激活特殊保护机制(附条件不起诉):涉案金额小、参与时间短、悔罪态度好、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优先适用教育挽救措施;

弱化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未成年人认知局限(易信 “兼职”“借卡” 等话术)、被动从属(受成年人操控、未参与核心环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一般案件;

“主观明知” 认定:通过年龄、教育背景等证明其认知能力有限,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反驳 “明知” 推定(如误认行为用于合法用途);

从宽情节:将认罪认罚、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与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结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案例参考:检例第203号


案例简介

2019年,李某某在某职业中学就读期间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了一张单日转账额度最高可为50万元人民币的借记卡。2021年5月,李某某的同学卢某某、彭某某(均已满18周岁,另案处理)向其提出“需要将网络赌博平台上汇集的充值资金,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如果愿意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就可以分钱”,并向其出示该赌博平台应用程序的截图。李某某为了能“轻松挣钱”遂表示同意。后续在彭某某的指使下,李某某使用本人借记卡代为转账,并采取变更转账地点的方式规避调查。上述期间内,该借记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420余万元,李某某在分得人民币3000元后,因“感觉容易出事”遂未再参与。案发后,李某某投案自首

2022年8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并开展监督考察。2023年2月,考验期满后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之四,检例第203号,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其被告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某又有自首的情节。这四项情节来减轻量刑的,法院在经过审查之后,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并开展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后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笔者认为,律师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未成年人辩护时,应充分借鉴上述案例的裁判逻辑,以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为核心,深度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精准瓦解主观明知要件及降低行为危害性评价,构建多层次辩护体系。

首先,必须紧紧围绕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激活特殊保护机制。着重论证当事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具体而言,从犯罪情节层面看,其情节显著轻微,例如涉案金额较小、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较短,仅仅提供了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在悔罪表现上,当事人悔罪态度真诚且行动切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具结书、积极主动退赃退赔;同时,当事人还具备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家庭方面监护人有稳定住所、经济来源,能切实教育监管助其改过,社区也表示支持,并且有切实可行的考察方案。在此过程中,着重强调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教育挽救措施,以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与人文关怀。

其次,深入剖析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与“社会危害较小”这两大核心特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匮乏、认知能力有限,易受“兼职”“借卡”等欺骗性话术蛊惑;在共同犯罪中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受成年人操控,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从行为实际危害性而言,资金流转次数少且未直接造成重大损失。将这些实际情况与指导案例中“主观恶性 - 社会危害”的认定情节进行对比分析,主张当事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明显低于一般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同时,针对“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展开抗辩。依据“两高”关于帮信罪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单纯依据售卡行为或获利情况进行机械推定“明知”的做法予以辩驳。通过详细分析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包括其年龄、教育背景等因素;论证当事人辩解的合理性,例如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误认为相关行为是用于合法用途;以及当事人不存在规避侦查行为,如实名办卡、未隐匿身份等证据,逐步瓦解控方对“明知”的指控基础。在此过程中,尤其要强调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诱骗的特殊特性

最后,通过当事人主动退赔损失、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取证、深刻悔过等实际行动,充分验证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机结合、叠加适用,形成推动不起诉的强大合力,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2.老年人涉案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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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因信息闭塞、对新型犯罪认知不足,易被 “养老投资” 等话术迷惑,辩护时应侧重:

认知局限:老年人信息获取能力弱、对网络犯罪警惕性低,其可能因受欺骗而 “不知情”;

被动性:系受诱导或胁迫提供帮助(被哄骗提供银行卡、身份信息),为胁从犯或受诱骗犯罪,降低责任认定;

从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争取轻缓处理(缓刑、单处罚金)。

案例参考:(2023)浙0683刑初632号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名下的1张建设银行卡、手机等,邮寄给对方使用。现查明,上述银行卡走账流水至少人民币96万元,均由嵊州籍电信诈骗受害人苏某转入。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电信诈骗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由于被告人杨某系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予以采纳。

从上述案例分析,律师在借鉴老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类似案例时,应紧扣老年人特殊保护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双核逻辑,深度融合主观明知要件弱化、行为危害性限缩及共同犯罪边缘性等辩点,构建阶梯式辩护体系。

首先,激活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法定与政策依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明文规定(若当事人未达七十五周岁,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 “对老年人犯罪充分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从宽处理” 的司法精神),结合类似杨某案中 “已满六十周岁酌情从轻” 的裁判规则,强调老年人因生理机能衰退,导致认知能力下降、社会适应性减弱等特质,进而主张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显著低于一般犯罪主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其一,从认知能力维度分析,结合当事人年龄、教育背景及网络使用熟练度,老年人因生理机能衰退、知识结构老化,对新兴网络技术和犯罪手段的认知存在天然局限,难以察觉上游犯罪的隐蔽特征。其二,从行为合理性角度阐释,老年人多因生活保障需求,被“养老补贴”“高额回报”等噱头诱导,在他人哄骗下参与行为并提供银行卡信息,且其不存在伪造身份、使用他人证件办卡或删除聊天记录等规避侦查行为,足见其并无违法犯罪认知。其三,从共同犯罪地位着手分析,弱化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强调老年人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资金流转、分配等核心环节,在犯罪链条中处于被动地位,无主动联络犯罪同伙、策划犯罪行为等情节,且获利微薄,属于从犯中的边缘角色,从而降低其行为的可责程度。此外,依据“两高”关于帮信罪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聚焦涉案资金流水、违法所得等核心量化指标,紧扣银行流水备注不明、存在合法资金混同、实际获利未达追诉标准等关键漏洞,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性提出有力质疑。

最终,整合 “老年人特殊保护 + 认罪认罚从宽 + 主观明知存疑 + 行为危害有限” 的复合辩点,优先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特别是针对初犯、偶犯且涉案情节显著轻微者。次之,着力推动适用缓刑或实现大幅减轻量刑,可参照杨某案突破量刑建议下限的做法,核心在于通过系统性呈现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成因、低社会危险性及司法人道主义价值,作出更倾向于被告人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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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高发态势警示我们,在数字化时代,每一个看似微小的 “帮助” 行为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无论是未成年人因涉世未深被诱骗,还是老年人因认知局限被裹挟,其背后都反映出公众对帮信罪法律边界的认知盲区。而针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的辩护要点,正是司法实践中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关键所在。无论是激活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机制、瓦解 “主观明知” 认定,还是强调老年人的认知局限、突出其行为的被动性,这些辩护策略的核心都在于结合特殊群体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精准适用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更重要的是,这些辩护要点的梳理与解析,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更在潜移默化中向社会传递了法律的边界与温度 —— 它既严厉打击那些恶意参与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也为因认知不足、受诱骗而涉罪的特殊群体留下了改过自新的空间。未来,我们仍需持续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完善相关司法保护机制,让法律认知的防线真正筑牢在每一个人的心中,从源头上减少帮信罪的发生,为信息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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