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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的倒逼机制来了——企业不缴社保,可能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8-06      

作者:李会华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及6个典型案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我们广东省过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处理规则,大多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则相同,但亦有个别明显不同的地方。笔者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也是笔者认为对广东省影响最大,且与广东省此前司法实践最不相同的一条。

广东省过往在处理员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因没有缴纳社保而被迫离职、进而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时,大体分三类情况处理:

第一类,经员工督促,用人单位仍不缴纳社保的,仲裁庭或法院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即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类,经员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保的,则不支持。

第三类,员工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等文件,即明确知道自己应缴社保,但同意单位不用缴纳社保(无论单位是否因此而向员工支付社保补贴)的,则不支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实施后,以上处理规则中的第三类估计就不存在了。因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附后),明确“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附后)。

因此,我们提醒所有用人单位:请在本月,对存在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以往签订了类似《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等文件后没有购买社保的员工。如果不在本月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下月有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对于存续时间长、老员工众多的企业,尤其建议要尽快处理。

当然,以前支付的社保补贴如何处理要看后续双方关系的发展,单位亦可以咨询您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或劳动法专业律师。





1.《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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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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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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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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