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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精析|“职业闭店人”虚假注销避债?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9-05      

作者:董娟


恶意利用公司注销程序逃避债务?受让股权、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的“职业闭店人”股东,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 阅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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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经营不善的压力,许多如健身房、理发店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频发生商家“卷款跑路”的现象。这些经营者往往想通过股权转让、虚假注销等手段恶意逃债,别有用心的“商人们”往往会对此开辟一条“产业链”,链条化、专业化运作的“职业闭店人”模式就此产生。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以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职业闭店人”以协助经营者逃避债务为目的,受让经营不善公司的股权成为股东,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最终导致债权人权益落空。法院明确:“职业闭店人”行为构成“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恶意逃债情形,构成对清算义务的恶意违反,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2.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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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典型案例、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2025-08-2-284-001)

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06民初3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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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闭店人”以协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股权成为股东,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反而通过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构成对清算义务的恶意违反,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本案中,薛某亮作为专业从事债务规避操作的“职业闭店人”,在受让公司全部股权后,不仅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反而向登记机关提交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清算报告,其行为本质是滥用公司登记制度实施欺诈性逃债。该行为导致债权人丧失合法清偿途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故其关于“未实际获利”“仅提供技术服务”等抗辩不能免除责任。法院最终判定:“职业闭店人”通过股权受让取得股东身份后主导的欺诈性注销行为,已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合法边界,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对未受偿债务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3.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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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专业从事“消耗负债”业务的薛某亮(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等广告)与某瑜伽原股东刘某签订《转让协议》,受让刘某持有的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次日,薛某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3年9月28日,薛某亮在明知公司存在约200名会员、40万元未消费债务(含王*未消费的瑜伽课程款8260元)且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注销后,薛某亮单方面将会员转至某美容美发店(非瑜伽服务),未实际清偿债务。其自述系“帮朋友忙”担任法人,辩称“未收钱”“仅提供服务”,但工商文件均由其本人签署确认。

4.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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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薛某亮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又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公司注销,并向丰台区市监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受偿。薛某亮在注销公司时,亦作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故王*有权主张薛某亮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薛某亮提出的其没有收钱以及其只是提供服务等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退费金额,综合在案证据,王*于2022年8月29日购买的瑜伽课全部未消费,故对于退还该笔未消费金额7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于2021年8月18日花费5780元购买的76节瑜伽课,目前尚余5节未消费,平均每节课76元,故对于退还5节未消费瑜伽课3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另,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薛某亮在接手公司后短期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对经营不善公司进行所谓的“消耗负债”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5. 实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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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闭店人”行为识别

实务中需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主体变更与以逃债为本质的“职业闭店”行为:前者基于资源优化、战略调整等合理目的,通过公允对价实现股权有序流转;后者则通过三方串通(经营者、闭店人、背债人)或主体重合(闭店人同时充当背债人),利用公司登记形式审查漏洞,在短期内完成“受让股权-变更登记-虚假清算-恶意注销”的逃债链条。

“职业闭店人”逻辑的异常性在于:

a. 对价不合理:股权转让无合理定价或支付凭证;

b. 受让人非专业性:受让人不具备行业经验或出资能力,却承接高额债务;

c. 操作急迫性:变更登记后急速注销(本案从股权变更到注销仅14天);

d. 清算欺诈性:未实际清理债务却出具虚假的债权债务结清报告。


(2)“职业闭店人”及相关主体责任

“职业闭店人”以股权受让或操控背债人为手段,通过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等方式协助逃债,其责任本质在于系统性破坏了正常商业行为的诚信基础:

a. 原股东担责:当原股东受让股权给“职业闭店人”,是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作为消费者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消费者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要求公司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b. “职业闭店人”担责:“职业闭店人”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行为,直接切断了债权人救济路径,“职业闭店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债务转移无效性: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变更服务主体或内容不产生债务转移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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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 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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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陈某诉张某、林某、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职业闭店人”应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案情简介

2021年,陈某在佛山市某瑜伽公司预付了2.39万元购买了100节私教课。2023年底,瑜伽馆门店突然停止运营,相关负责人失联。陈某找到该瑜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了解情况,李某称该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7日转让给张某,并向陈某出示其与张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李某表示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会向陈某退款。陈某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经法院查明,该瑜伽公司未经实际清算已注销。


(2)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瑜伽公司未实际清算即注销,消费者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李某、林某对某瑜伽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涉案《店铺转让协议》的转让费用仅为1元,而张某需要承接店铺所有的债权债务,该对价明显不合常理,且李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合同后随即注销某瑜伽公司,短期内不再继续向原客户提供服务,与“职业闭店人”的操作模式及行为特征存在高度相似性。张某以其受让店铺的行为试图让某瑜伽公司及其股东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林某、李某应连带退还陈某服务费1.7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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