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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案例精析|一审判决不服?最高法:不上诉而走再审,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0-10      

作者:董娟


1. 阅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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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能会为了直接“纠错”而放弃上诉,要求律师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申请。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直接启动再审似乎具有可行性。然而,实务中当事人选择不上诉而直接提起再审,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如再审申请不被受理,同时上诉期限已过,一审判决已生效时,当事人极有可能丧失进一步合法维权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石,二审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常规、主要途径,并由法律对此项制度给予充分程序保障。最高法裁判观点认为,当事人若放弃上诉,将被视为对一审结果的认可,即使后续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原则上可不予审查。因此,再审作为特殊救济程序,为避免滥用并维护程序的稳定和诚信,其启动条件被严格把握,一审判决后不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存在极大风险,法院通常不予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无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都会被“否决”,但是条件较为严格:当事人未上诉却存在合理理由,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法院将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2.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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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佰宙、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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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东骏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不服原生效二审判决,以具备新证据、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援引《民诉法》第二百条多项事由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判认为,关于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民诉法》第十条所确立了两审终审制度,该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常规、完整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再审程序系对已穷尽普通程序后仍存在法定特殊情形的特别救济,其启动应严格把握,以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权,违背两审终审制与诚信原则。

法院认为,东骏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依法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内容,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二审结果未改变一审确立的权利义务状态,故对其再审申请和中止执行请求,本院原则上不予审查。另,其所称“新证据”实属原审已存在或提出之材料,不符合新证据法定要件,其余事由亦不成立。综上,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3.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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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佰宙与东骏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服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共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姚佰宙主张其已付清18套商品房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益,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东骏公司则以有新证据为由,称原判认定未付清房款、未合法占有等事实不清,申请再审并请求中止执行。钟基勇则指姚佰宙与东骏公司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东骏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予以驳回。其中驳回东骏公司再审原因为“东骏公司在一、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东骏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

4.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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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到本案,东骏公司在一、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东骏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而且,东骏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新证据”为姚佰宙原审已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对于东骏公司其他与姚佰宙申请再审理由相同的理由,本院已在前面进行了分析,不赘述。

综上,姚佰宙、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佰宙、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5. 实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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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上诉,选择再审的,法院通常对该再审申请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上诉,这是行使诉讼权利的首要且最常规的途径,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目的正是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救济。若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诉,则可视为其已接受一审裁判结果;此后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不予审查。该规则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稳定和裁判权威,防止再审程序被滥用,保障两审终审制度的实效性和诉讼诚信。


(2)受理再审的审查条件极为严苛


但同时需注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一律禁止未上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如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例如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导致上诉被按撤诉处理,或因不可抗力、突发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行使上诉权,并能提供相应证据,且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法院仍应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以未上诉为由驳回。

因此,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一审后不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的做法具有较高风险。当事人应高度重视并及时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如确因特殊事由需申请再审,须严格对照法定条件,充分举证、规范操作,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6.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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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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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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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错误的特殊救济途径,而非普通救济程序。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却未上诉的当事人,在二审中又明确支持原判的,其缺乏再审利益,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在一审胜诉后未提出上诉,且在二审中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现又申请再审主张原判错误,与其先前诉讼行为相悖。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对其权利的判定,故王某不具有再审利益,其申请不予支持。

2)入库案例:贾某诉鲍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再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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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贾某系以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房票”对有关债务担保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法律性质上,贾某主张的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房票”行为,为以房屋买卖作为有关债务的担保。综合本案事实及有关规定,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

此外,对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不应予以受理。对鲍某的再审申请,应充分考虑鲍某提出上诉,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被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实际情况。对原判存在的原则性错误,应依法在再审审查中予以处理,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裁判要旨:

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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