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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拒执罪刑事控告七字诀——审判视野下的刑辩刑控全流程系列之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0-10
作者:曹之华
1.“执行难”长期困扰法院——生效判决变“一纸空文”,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亦受到损害
逃废债务成老赖,主观逃避要打击
2.原因
客观不能——确实缺乏履行能力
主观不想——逃废债务成老赖——打击
虚假诉讼抢首封,虚构抵押和租赁
自有财产他人持,执行异议恶意提
公司资产放个人,脱壳克隆照营业
违法吊销与清算,强制吊销与破产
3.避债形式
形式多样,难以查找,难以执行
4.执行资源不足
法院案多人少,力量不足,手段单一,难以应对
5.执行环境不佳:
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惩戒力度不够,履行自觉性不足,需加大惩戒力度
传唤拘留限出境,拒执入刑是利剑
6.五大执行措施:
(1)限制高消费
(2)纳入失信名单
(3)罚款、传唤、拘留
(4)限制出入境
(5)拒执罪
法律后果很严重,既要还钱又坐牢
7.拒执罪流程
途径一:法院移送——公安立案——检察院监督
途径二:自诉
8.震慑作用:追刑+履债
拒执入刑于九七,三年以下或罚金
9.1979年《刑法》——无拒执罪
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与暴力、威胁阻碍公务并列入罪,法定刑三年以下
10.1997年《刑法》第313条——独立成罪
明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保留三年以下
入罪情形有五种,犯罪主体已明确
隐藏转移与转让,无法执行是前提
11.立法解释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已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
——“裁定”包括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犯罪主体: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
——入罪五情形,包括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协助执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及其他
一五修九三十九,打击力度再加大
最高七年并罚金,单位犯罪得增设
12.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
——并增设“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增设单位犯罪
13.199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14.2007年8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15.2015年7月6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16.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17.我省规范文件
——2018年,广东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
——入罪标准13种情形
(1)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2万元、单位达20万元以上
(2)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
(3)其他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情形——与立法解释、最新解释基本一致

18.2024年司法解释
——2024年10月30日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内容涉实体
19.2025年《意见》
——2025年6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
——内容涉程序
20.主体范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单位可成为主体;案外人以共谋论处
21.客体要件——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
22.主观要件——逃避、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
注意区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未执行”
23.客观要件——实施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包括积极对抗的作为和消极不履行的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