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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刑事控告七字诀——审判视野下的刑辩刑控全流程系列之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0-10      

作者:曹之华


PART.01

总述


生效裁判执行难,一纸空文损权威

1.“执行难”长期困扰法院——生效判决变“一纸空文”,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亦受到损害


原因要分主客观,客观困难可理解

逃废债务成老赖,主观逃避要打击


2.原因

客观不能——确实缺乏履行能力

主观不想——逃废债务成老赖——打击


逃废债务伎俩多,假离假卖假赠与

虚假诉讼抢首封,虚构抵押和租赁

自有财产他人持,执行异议恶意提

公司资产放个人,脱壳克隆照营业

违法吊销与清算,强制吊销与破产


3.避债形式

形式多样,难以查找,难以执行


案多人少压力大,执行资源很有限

4.执行资源不足

法院案多人少,力量不足,手段单一,难以应对


诚信体系待健全,关键在于惩与戒

5.执行环境不佳:

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惩戒力度不够,履行自觉性不足,需加大惩戒力度


执行措施要穷尽,限高失信与罚款

传唤拘留限出境,拒执入刑是利剑


6.五大执行措施:

(1)限制高消费

(2)纳入失信名单

(3)罚款、传唤、拘留

(4)限制出入境

(5)拒执罪


法移公立检监督,还可自诉来救济

法律后果很严重,既要还钱又坐牢


7.拒执罪流程

途径一:法院移送——公安立案——检察院监督

途径二:自诉

8.震慑作用:追刑+履债

PART.02

法律渊源


七九刑法无拒执,拒执属妨害公务

拒执入刑于九七,三年以下或罚金


9.1979年《刑法》——无拒执罪

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与暴力、威胁阻碍公务并列入罪,法定刑三年以下

10.1997年《刑法》第313条——独立成罪

明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保留三年以下


人大零二出解释,调令裁债纳其中

入罪情形有五种,犯罪主体已明确

隐藏转移与转让,无法执行是前提


11.立法解释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已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

——“裁定”包括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犯罪主体: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

——入罪五情形,包括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协助执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及其他


一五修九三十九,打击力度再加大

最高七年并罚金,单位犯罪得增设


12.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

——并增设“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增设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繁而多,准确认定与适用

13.199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14.2007年8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15.2015年7月6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16.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规范文件我省有,公检法三家指引

17.我省规范文件

——2018年,广东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

——入罪标准13种情形

(1)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2万元、单位达20万元以上

(2)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

(3)其他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情形——与立法解释、最新解释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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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释和意见,内容实体和程序

18.2024年司法解释

——2024年10月30日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内容涉实体

19.2025年《意见》

——2025年6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

——内容涉程序

PART.03

何为拒执罪


执行义务是主体,单位共谋也可追

20.主体范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单位可成为主体;案外人以共谋论处


复杂客体相重叠,顺利执行加个人

21.客体要件——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


逃避抗拒主观意,客观入罪十四种

22.主观要件——逃避、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

注意区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未执行”

23.客观要件——实施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包括积极对抗的作为和消极不履行的不作为。



14种入罪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9)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0)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1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12)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13)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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